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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申请执行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住所地: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中段。负责人:吴良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军,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绵阳市游仙区金山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申请执行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67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军所有的川BJJ6**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