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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琪美与黄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美,黄福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890号原告:王琪美,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强,是原告的丈夫。被告:黄福森,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原告王琪美与被告黄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38元,减半收取计5269元,由原告王琪美负担。审判员  曾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