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琪美与黄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美,黄福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890号原告:王琪美,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强,是原告的丈夫。被告:黄福森,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原告王琪美与被告黄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38元,减半收取计5269元,由原告王琪美负担。审判员 曾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