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024号罪犯王锋,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锋及同案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162分;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大,且未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