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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2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秀琴、高金峰与郭克仲、郭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琴,高金峰,郭克仲,郭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2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秀琴,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现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高金峰,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郭克仲,男,1947年2月20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郭卫东,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琴、高金峰与被执行人郭克仲、郭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张正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