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年宇、周秀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年宇,周秀芬,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杨年宇,男,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周秀芬,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6685631883P,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沈振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标的20400元全部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炎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06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