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6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年宇、周秀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年宇,周秀芬,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杨年宇,男,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周秀芬,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6685631883P,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沈振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标的20400元全部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炎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06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