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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建与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5日,住达县。被执行人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建与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达达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达州x支行所开账户x的存款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达州x支行所开账户x的存款15万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工行达州x支行x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亚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成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