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国富申请执行王国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国富,王国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江国富,男,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国柄,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柄名下有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街180号香槟圣园3号楼3单元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国柄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