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安市惠农饲料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惠农饲料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16号原告:高安市惠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新独路。法定代表人:兰裕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某某,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惠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市惠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惠农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惠农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罗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