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文忠与被执行人何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忠,何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文忠,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何晓兰,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文忠与被执行人何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