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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于子超、金晓东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子超,金晓东,金延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96号申请执行人于子超,男,199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金晓东,男,199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金延周,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子超与被执行人金晓东、金延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少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763元,由被执行人金延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