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凤岐与辽宁香格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岐,辽宁香格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185号原告:张凤岐,女,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本生,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香格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包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爽,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张凤岐与被告辽宁香格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0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7元,减半收取3448.5元,由原告张凤岐负担。审 判 长 朱 波审 判 员 朱婉姝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立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