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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534号之一原告: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18号舟山市科技创意研发园管理大楼215室。法定代表人:陆效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崴,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君,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斌,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璐,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达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邱依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