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与杨军、桑圣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杨军,桑圣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284号之一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住所地如东县丰利镇花园桥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1843323F。负责人:吴鹏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珍山,男,系该行职员。被告:杨军,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桑圣美,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与被告杨军、桑圣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2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柳小进人民陪审员 李燕平人民陪审员 钱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