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悦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戴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悦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戴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384号申请人:上海悦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罗城路530号A栋106室。法定代表人:程德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水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戴萍,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上海悦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信公司)与被申请人戴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悦信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121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戴萍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悦信公司处第二次入职期间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而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能证明戴萍该期间工资标准为6,000元。仲裁裁决对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的内容置之不理,仅依据戴萍的口头表达即认定工资标准为8,000元,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戴萍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后,戴萍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悦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1216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