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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6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晓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6840号陈鹏万,男,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国货路***弄***号。被告:孙晓骏,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陈鹏万与被告孙晓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鹏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晓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鹏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405.5元(以下币种同人民币)、护理费315元、营养费315元、误工费22494.6元、鉴定费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本不相识,2015年12月4日9时原告至本市蒙自路XXX号加油站加油,原告车辆开进加油站后被告车辆原本在原告车辆前方,后被告车辆在加油站兜了一圈开至原告车辆后方,因觉得原告挡住了被告的车位,被告遂下车掐着原告脖子,打了原告一拳,后被告进自己车要驶离,原告背靠在被告车辆后面不予放行,被告倒车过程中撞至原告,原告予以报警,公安局为此开具验伤单,原告至第九人民医院验伤为腰椎、颈椎挫伤。后双方在派出所协商赔偿未果,故原告现起诉来院。孙晓骏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方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医药费票据复印件、就医记录复印件、营运汇总复印件、单位证明、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据,结合本院调取的接报回执单、金宇清询问笔录、原、被告询问笔录本院认定如下:该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利,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证据效力为有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本不相识,2015年12月4日9时许原告至本市蒙自路XXX号加油站加油,被告车辆亦停在加油站内,原、被双方为车辆位置发生口角,遂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原告予以报警,嗣后原告至第九人民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颈部软组织损伤,颈椎退行性变,腰部软组织损伤。原告为诊治共花费医药费425.5元,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1月26日司法鉴定确认:原告头部、颈部、腰部等处软组织外伤后休息15-30日、护理7日、营养7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原告方现起诉要求赔偿。又查明原告系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出租车司机,实际收入56198.55元/年,2015年12月4日与被告纠纷发生后在家休息59天。本院认为,原、被告本不相识,素无矛盾,双方在加油站为车辆加油时理应相互谦让遵守加油秩序,避免口角及诉诸武力,然双方均未控制好自己情绪,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事态恶化,致原告受伤,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被告理应承担50%赔偿责任。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1、医药费405.5元系实际发生费用,本院予以认可;2、护理费可按40元/天标准按鉴定所确认的7天计算,应为280元;3、营养费可按40元/天标准按鉴定所确认的7天计算,应为280元;4、误工费可按原告年收入56198.55元为标准按鉴定所确认的15天计算,应为2341.6元;5、鉴定费900元系实际支出,可予认可。以上总计4207.1元,根据50%的赔偿责任,被告赔偿金额总计2103.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晓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鹏万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损失共计人民币2103.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由原告陈鹏万负担人民币360元,被告孙晓骏负担人民币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项新雷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璐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