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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正元与成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元,成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866号原告:何正元,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成,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元诉被告成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成成认为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是在重庆市万州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原系原告的儿媳,原告与其子的债务纠纷已经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认为该债务系发生在被告与原告之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不当得利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举示了其户籍材料、工作证明证明其住所地和实际居住地均在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主张本案由本院管辖,但是其举示的离婚协议书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渝北区居住,故本院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