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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继芬申请郭占龙、闫丽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芬,郭占龙,闫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王继芬,女,汉族,海伦市人,现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郭占龙,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闫丽华,女,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芬与被执行人郭占龙、闫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283执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