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邵长青、南京嘉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苏0102执1149号被拘留人:邵风莲,女,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邵长青、南京嘉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抵押物房屋强制清空时,案外人邵风莲妨碍法院执行人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邵风莲司法拘留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