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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翟江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江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江艳,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玉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孟建,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江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赵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被害人赵某1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做出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江艳及其辩护人刘玉才、孟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翟江艳到将军墓村郁金香日化店,因琐事与该店老板赵某1发生纠纷,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翟江艳踹在赵某1肚子上一脚,造成其流产。经邢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1系外伤性难免流产,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信、到案说明、证人程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被告人翟江艳的供述与辩解、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翟江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江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当庭提交悔过书一份,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刘玉才、孟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有坦白行为。3、被害人先动手打被告人,被害人有过错。辩护人当庭提供证明被告人在村里一贯表现良好的村委会证明一份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一份。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翟江艳到将军墓村郁金香日化店,因琐事与该店老板赵某1发生纠纷,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翟江艳踹在赵某1肚子上一脚,造成其流产。经邢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1系外伤性难免流产,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翟江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赵某1怀疑其和她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其到她门市说这件事。到她的门市以后,其二人说了几句后,赵某1就说其去她的门市找事儿,就用她的高跟鞋在其头上打了十几下,其靠在她门市的柜台上,没处躲,其就还手了。抓住她的头发,用脚踹她大腿上一脚,肚子上一脚,后来就被旁边的人拉开了。后来赵某1不知道从货架上拿了什么东西打其的头,具体打了几下,其记不清,她门市上面饭店的老板娘一直拉其,其还说她拉偏架。她把其放开以后,其就抓住赵某1的头发把她摁倒地上,其从她手边拿起她打其的高跟鞋,用鞋面打她头上两下,后来旁边的人又把其二人拉开了,拉开以后就没有再打。其和赵某1打架的时候,其和赵某1、满江红饭店的老板娘、邮政储蓄银行对面一个卖鞋的在场,其不知道他们叫什么,旁边还有几个人其都不认识,别人都没有动手。2、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翟江艳嫌其给她小姨说她和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所以其二人就打起来了。2016年9月26日上午9点左右,其正在门市上班,翟江艳就过来找其,其也认识翟江艳,就问她怎么了。翟江艳说找其说点事,其说你说吧。翟江艳就说:“你又给我小姨说那事,你闲得没事,说了一次又一次,我小姨给我娘说了,我娘又骂我。”并且还骂骂咧咧的带脏字。其说:“我什么时候给你小姨说了?”她说:“你没说我小姨就去找我娘了?”其二人说的事是翟江艳和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给她小姨说过这事,让她们家人管她,但其就说过一次,最近其没说过。后来她一直在那儿吵吵,其二人就争吵了几句。翟江艳又带着脏字,说其也不是干净人,把其说恼了,其就说她。翟江艳又过来抓其,其把她的手打开了,然后脱下鞋打她。其说:“你来不是好好说话的,我还没找你,你倒过来找我了。”其就用鞋打翟江艳,她就把其的鞋拨拉到一边,其二人就撕扯到一块儿。翟江艳抓住其的头发往下摁其的头,并用手朝其头上、脖子上打了好多下,她打其,其就用手打她,其也是朝她身上乱打,打哪儿其也不清楚。其只知道当时抓她头发了,其的店里有人在旁边,一个是其邻居李某,另一个是步步高鞋店的老板娘程某,她们两个就往开拉其二人。翟江艳一手抓住其的头发,下边就用脚踹其,踹其腿上、肚子上,有十来脚,后来就被李某、程某拉开了。拉开后其二人还是吵,就又凑到了一块儿。其就打电话报警,翟江艳又抓住其的头发,把其摁倒地上,又是打又是踹,其就觉得头晕,肚子疼,起不来。见其不动了,翟江艳就不打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其头上有几个疙瘩,额头上挖了几道,肚子疼,头疼,脖子疼,别的没事。其怀孕了,翟江艳踹其造成流产了。翟江艳踹其肚子第一脚的时候,李某就喊她说:“可不敢踹她肚子,她怀着孕呢!”喊了好几声,她应该知道其怀孕了。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邢台县第二医院妇产科的医生,2016年9月26日,将军墓镇立洋河村的赵某1在其医院做过一次清宫手术,其是主治医生。其通过B超检查发现胎停育,胎停育是指胚胎没有心血管搏动,提示胎停育。胎停育后在子宫待多长时间因人而异,短的有七天,长的时间不定。停育后多长时间出现症状因人而异,有的人可能不出现症状。胎停育以后就可能造成阴道出血,也可能不会阴道出血。术中检见绒毛完整的意思是手术很成功,从子宫刮出的组织符合停经周数,绒毛无法判断是否有畸形。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6日上午9点多,在邢台县将军墓镇将军墓村郁金香化妆品门市,其看见翟江艳和赵某1在门市里边打架的事情,当时其在现场,不过没有待很长时间,大概四五分钟。其那天上午到门市以后就看见翟江艳和赵某1已经打起来了。翟江艳拽着赵某1头发,还踢了赵某1肚子几脚。当时其和满江红饭店老板娘,好像叫李某,就在那拉她们两个,拉了一会儿看拉不开,其就离开郁金香门市去报警了。其听见满江红饭店老板娘李某对翟江艳喊道:“你别踢她肚子,她好像怀孕了。”其当时就看见翟江艳和赵某1还有李某和其,一共四个人,没有别人。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6日上午9点左右,其准备去郁金香门市修眉,其走到门口就看见翟江艳和赵某1打起来了,其看她们打起来了,其就赶快往开拉她们。正拉她们呢,程某也过去拉架,当时翟江艳和赵某1扭打在一起,其拉不开,只能是推推这个推推那个。具体怎么打的没注意,其看她们打得挺厉害,拉也拉不开,其就到派出所报警了。民警过去后她们就没有再打架。其不记得当时打架现场有没有人提到赵某1怀孕的事情,当时现场就是翟江艳、赵某1、程某和其四个人,没有别人。6、(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6]4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证实经鉴定,赵某1外伤性难免流产属轻伤二级,该鉴定书已向被告人翟江艳、被害人赵某1送达。另有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出警视频等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另查明,被告人翟江艳家属与被害人赵某1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5.5万元,被害人赵某1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翟江艳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由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另邢台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翟江艳纳入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江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经调解,被告人翟江艳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江艳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也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所提对被告人翟江艳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翟江艳与被害人赵某1因琐事争吵进而互相厮打,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翟江艳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参考邢台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翟江艳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江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程秀君审 判 员  张卫锋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