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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永其与桑胜利、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其,桑胜利,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886号原告:严永其,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琳,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胜利,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1102、2203室。代表人:曹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其与被告桑胜利、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其撤回对被告桑胜利、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其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