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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守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守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88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守平,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息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守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4时许,被告人宋守平骑电动三轮车来到珠海市拱北围苑花园2栋2单元楼下,发现被害人宋某1酒醉后坐在一楼的地上酣睡,被害人宋某1的iPhone7手机放在紧挨其两腿下方的地上。被告人宋守平遂起贪念,趁被害人宋某1酣睡时将被害人宋某1的iPhone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36元)盗走。2017年5月1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宋守平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宋守平处查获被盗手机,后将手机发还被害人宋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守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出具的随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现场照片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守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守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守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守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自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天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啸澜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