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危明、汪永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明,汪永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35号申请执行人:危明,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汪永水,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危明与被执行人汪永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4日,危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37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