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晓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霞,孙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864号自诉人孔霞,女,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被告人孙晓莉,女,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自诉人孔霞以被告人孙晓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孙晓莉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孔霞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孔霞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