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林林等人与马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林,薛瑞峰,薛世红,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杨林林,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绥德县人,农民,现住绥德县。申请执行人薛瑞峰,男,2001年7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薛世红,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伟,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身份号码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5242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8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责令被执行人马伟赔偿申请人189582.74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270元。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案由绥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