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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红月与余建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月,余建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996号原告:张红月,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秀,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莎,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建平,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达汽车城6幢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06815。负责人:张元,经理。原告张红月与被告余建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红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缓交),由原告张红月负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