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欧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776号原告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车润泉,黔西县大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以起诉被告王某某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