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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欧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776号原告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车润泉,黔西县大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以起诉被告王某某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