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罗平县支行、杨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罗平县支行,杨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罗平县支行被执行人:杨菲,方保具本院(2017)云0324执193号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557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决定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并予以冻结扣划。现尚有55000元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征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求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