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志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国,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国。被执行人:尹峰。申请执行人郑志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经本院审结,(2016)湘038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经我院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郑志国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38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代理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