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方耀云、陈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华,方耀云,陈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187号原告:刘小华,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默,太湖县城西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耀云,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陈晨辉,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函松,太湖县大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小华与被告方耀云、陈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小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晨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华撤回对被告陈晨辉的起诉。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