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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彭威、荆门市中域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威,荆门市中域投资有限公司,周书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88号申请执行人:彭威,男,汉族,1993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荆门市中域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书望,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彭威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中域投资有限公司、周书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协调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荆裁调〔2016〕14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辰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