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彭威、荆门市中域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威,荆门市中域投资有限公司,周书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88号申请执行人:彭威,男,汉族,1993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荆门市中域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书望,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彭威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中域投资有限公司、周书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协调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荆裁调〔2016〕14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辰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