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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中文诉胡清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文,胡清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51号原告:胡中文,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共合镇保安村。被告:胡清山,男,193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共合镇保安村。原告胡中文与被告胡清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中文与被告胡清山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张淑青于2015年1月17日去世,遗留海伦市农村信用社存款,现原、被告为继承此存款发生纠纷,原告要求继承该存款诉讼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淑青在海伦市农村信用社账号630090121005358860内的存款由原告胡中文继承并支取,被告胡清山放弃继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胡中文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东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