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中文诉胡清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文,胡清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51号原告:胡中文,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共合镇保安村。被告:胡清山,男,193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共合镇保安村。原告胡中文与被告胡清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中文与被告胡清山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张淑青于2015年1月17日去世,遗留海伦市农村信用社存款,现原、被告为继承此存款发生纠纷,原告要求继承该存款诉讼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淑青在海伦市农村信用社账号630090121005358860内的存款由原告胡中文继承并支取,被告胡清山放弃继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胡中文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东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