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春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马春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221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审计局楼后。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贾鹏,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马春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春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交。审判员  陶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云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