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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斌与朱芷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朱芷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782号原告:陈斌,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朱芷辰,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陈斌与被告朱芷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