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彭跃刚与彭元、彭志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跃刚,彭元,彭志力,张中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814号原告彭跃刚,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理人阙某,女,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原告彭跃刚母亲。委托代理人廖成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元,男,1989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彭志力,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张中山,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该公司经理。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志平,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8、19楼。负责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襄垣县。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道29号1、2楼。负责人杨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云,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公民省份证号码:430681199201139351。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员工。本院受理了原告彭跃刚诉被告彭元、彭志力、张中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海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秦海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阿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