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丽妹与厦门红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明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妹,厦门红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明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757号原告:叶丽妹,女,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美炎、唐小妹,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厦门红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B1152-B1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76033299J。法定代表人:张有志。被告:厦门明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7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6925XU。法定代表人:黄庆祝。原告叶丽妹与被告厦门红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明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叶丽妹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丽妹以原告与二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丽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叶丽妹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