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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行申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辛桂芬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辛桂芬,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本溪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申5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桂芬,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本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号。再审申请人辛桂芬因诉被申请人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以下简称南芬分局)、本溪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5行终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辛桂芬申请再审称:1.南芬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2.二审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开庭审理本案。故请求撤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5行终145号行政判决、南芬分局本公(南)行罚决字[2015]第1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政行复决字[2015]第194号行政复议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南芬分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南芬分局依据辛桂芬的询问笔录、训诫书等证据作出被诉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溪市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结论准确。辛桂芬提出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辛桂芬提出二审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开庭审理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二审法院进行了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符合上述规定,辛桂芬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辛桂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辛桂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辛桂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代理审判员 王晓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