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7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永华与胡国泉、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华,胡国泉,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93号之二原告:杨永华,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胡国泉,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杨建军,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原告杨永华与被告胡国泉、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