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4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娟,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21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李娟从泌阳县行政路时代购物广场购物出来时发现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车钥匙未拔,便指使自己的女儿将该电动车的钥匙拔下来,后被告人李娟用拔下的钥匙将该电动车偷骑走,并把该电动车藏匿在其母亲陈某位于泌阳县花园办事处东陈庄居委会上岗家里。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泌价认(2017)第0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1元。另查明,因被盗电动车已经返还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于2017年5月21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娟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娟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娟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李娟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鉴定意见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李娟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娟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