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杜高明与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高明,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杜高明,男,生于1964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树,男,生于1956年9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17550069D。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赵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杜高明申请执行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损失66626.74元,负担执行费89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忠审判员徐健审判员吴玥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财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