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传丰与许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丰,许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366号原告:李传丰,男,29岁,1987年6月27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亚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俊辉,男,36岁,1981年2月4日,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李传丰与被告许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传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传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