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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宗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11刑初412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宗平,男,199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宗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2日,被告人王宗平至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濮家湾村龙口里8号被害人林某1租房,窃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00元。窃后,被告人王宗平将该笔记本电脑以300元销赃于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天星西路243号“极客电脑”电脑维修店。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林某1。2、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王宗平至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吉蚂路157号欣怡网吧门口,窃得红色二轮电瓶车1辆。窃后,被告人王宗平将该电瓶车以200元销赃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开禧路“百姓车行欧弟电动车”电瓶车店。3、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王宗平至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濮家湾村龙口里39号被害人詹某租房,窃得IPHONE6手机1部(价值1999元)、VIVOXplay5手机1部(价值2497元),共计价值4496元。窃后,被告人王宗平将被盗VIVOXplay5手机1部以1200元销赃于嘉兴市南湖区勤俭路753号“泓序手机大卖场”手机店。案发后,被盗手机2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詹某;被告人王宗平家属退赔“泓序手机大卖场”手机店店主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登记表、收款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退款凭证、发还清单、网吧上网记录等书证,证人林某3、陈某、乔某、倪某1证言,被害人詹某、林某2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照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有入户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宗平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大部分赃物已追回、被告人王宗平家属能部分退赃,可对被告人王宗平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宗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晓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