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7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9007刑初17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德,男,1991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东方市四更镇大新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辩护人柯兆锋,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决定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德及其辩护人柯兆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德在东方市八所镇罗带变电站处将人民币30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卖给陈某,双方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陈某身上缴获3包毒品疑似物和毒资人民币3000元;从赵德的小轿车上缴获46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从陈某身上缴获的3包毒品疑似物共净重29.04克;从赵德的小轿车上缴获的46小包毒品疑似物共净重30.78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赵德处以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辩护人针对量刑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有特勤介入,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的毒品交易,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赵德贩卖的毒品”K粉”应认定为29.04克,属数量较少,从小轿车上缴获的30.78克毒品”K粉”是其留给自己吸食的,不应计入本次贩卖毒品的数量;3、被告人赵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赵德系初犯。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15时许,陈某通过”阿六哥”(身份待查)与被告人赵德电话联系购买人民币30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约定在东方市八所镇罗带变电站处交易。当天17时30分许,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在该处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陈某身上缴获3包毒品疑似物和毒资人民币3000元;从赵德的小轿车上缴获46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从陈某身上缴获的3包毒品疑似物共净重29.04克;从赵德的小轿车上缴获的46小包毒品疑似物共净重30.78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毒资(照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案经过;证人陈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称量、提取等笔录及相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本案有特勤介入,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的毒品交易,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赵德贩卖的毒品”K粉”应认定为29.04克,从小轿车上缴获的30.78克毒品”K粉”是其留给自己吸食的,不应计入本次贩卖毒品的数量”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证据充足,理由充分,应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德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二、随案移送的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后上缴国库;随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扣押的白色海马牌小轿车(车牌号:琼XX)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符桂光书记员蔡拾梅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