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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永兴与蔡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兴,蔡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38号原告宋永兴,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被告蔡娜,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兴与被告蔡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在我院立案审理后,原告宋永兴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永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永兴撤回对被告蔡娜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