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永兴与蔡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兴,蔡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38号原告宋永兴,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被告蔡娜,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兴与被告蔡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在我院立案审理后,原告宋永兴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永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永兴撤回对被告蔡娜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