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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蒙传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传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刘并。被告人蒙传程,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口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蒙传程在海口市××区号旁空地处,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自备车钥匙将周克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北京牌面包车车门打开,进入车内使用接线的方法发动将车偷走。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5600元。2017年4月16日零时,公安民警例行检查时抓获蒙传程并扣押被盗的面包车,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周克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传程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蒙传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蒙传程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传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gedbjcxw92bqp0ytys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俊速录员 石仁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