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37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晨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晨亮,程小飞,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7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8号海陆世贸中心2区107、108、109、124室。组织机构代码68292891-3。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晨亮,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程小飞,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东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2690484。法定代表人程小飞。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住���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路155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65736。法定代表人许晨亮。被执行人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东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66083466。法定代表人程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晨亮、程小飞、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359-1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对被告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桐庐县县城白云源路398号绿洲云溪楼216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号)予以查封。该案经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人未按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杭桐执民字第3703号]。现案外人李雅玲(公民身份号码)书面向本院提出上述查封标的的异议,并已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和协调,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白云源路398号绿洲云溪楼216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