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钱巧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607号移送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钱巧生,男,195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太仓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钱巧生危险驾驶罪一案,该案(2015)太刑初字第003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巧生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1607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巧生银行存款1000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