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钱巧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607号移送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钱巧生,男,195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太仓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钱巧生危险驾驶罪一案,该案(2015)太刑初字第003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巧生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1607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巧生银行存款1000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