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伟鹏、李卫其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申诉、申请再审刑事驳回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3刑申11号李卫鹏、李卫其:你们因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3刑终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卫鹏以公诉机关没有出示作案凶器这一关键证据、原审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李卫其以原审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其根本未喊李卫鹏来帮忙,亦不知李卫鹏是否到过现场,原审判令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李卫鹏故意伤害唐某某身体的事实,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直接证据、有多名证人证言及现场遗留的拖鞋等在案佐证。公诉机关虽没有出示作案凶器,但不影响本案案件事实的认定。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制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根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李卫其在与本案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喊来李卫鹏帮忙,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殴打伤害被害人,但喊人帮忙的行为明显具有过错,且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原审认定与李卫鹏的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共同侵权,应当连带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申诉人李卫鹏、李卫其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