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阳谷祥泰景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钱洪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祥泰景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钱洪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290号原告:阳谷祥泰景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岩,公司总经理。被告:钱洪森,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原告阳谷祥泰景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洪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谷祥泰景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谷祥泰景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