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晓改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改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刑初90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改,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投案自首,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婷,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改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改及其辩护人周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晓改驾驶粤S×××××号牌小型小轿车沿赤坎康顺路由立交桥往影剧院方向行驶,途经康顺路“富又山”沐足店前时,由于注意力不集中,追尾撞上右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致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失控往前滑倒过程中又与被害人梁某1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两辆电动车部分损坏、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梁某1及所搭载的乘客陈某、蔡某不同程度受伤,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晓改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蔡某、张某、梁某1无事故责任。次日上午,李晓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分别向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83万元,向被害人蔡某赔偿了44538元,向被害人梁某1赔偿人民币40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晓改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后果,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晓改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晓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晓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周婷辩称:一、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按自首处理。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意不深,且是初犯;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3、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各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全部损失,并获得各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四、被告人配偶因车祸去世,被告人需独自抚养儿子及照顾家中患病的双亲。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22时左右,被告人李晓改驾驶车牌号为粤S×××××的小轿车沿赤坎康顺路由立交桥往影剧院方向行驶,行驶经过康顺路“富又山”沐足店门前路段时,追尾撞上右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搭载着被害人陈某的二轮电动车,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失控又撞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梁某2驾驶的搭载着被害人蔡某的二轮电动,造成三车部分损坏,张某、陈某、梁某2、蔡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晓改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经群众报警求救,当晚22时10分许,交警及医疗人员到现场勘查及将伤者送院治疗。次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晓改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并驾驶肇事小轿车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同年12月25日,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晓改负全部责任,张某、陈某、蔡某、梁某2无责任。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人李晓改分别向被害人张某家属赔偿了人民币83万元(包括陈某损失)、向被害人蔡某赔偿了人民币44538元、向被害人梁某2赔偿了人民币400元,并取得各方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1、警情信息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2月18日22时许,陈某某等多名群众报案称,在赤坎康顺路百姓村“富又山”沐足店路段有一辆小车(白色卡罗拉)撞到两台摩托车,三人受伤,小车已当场逃逸。22时11份,交警到现场进行勘验,湛江骨科医院派员到现场救治,肇时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遗留有白色小轿车前保险扛、挡泥板、前雾灯等碎片。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2月19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晓改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投案,并于当天15时24分驾驶粤S×××××肇事小轿车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侦查。户籍资料及证明。证明:李晓改出生于1982年2月14日,没有违法犯罪前科。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李晓该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梁某2、陈某及蔡某无责任。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和解协议书。证明: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李晓改分别向被害人张某亲属、陈某赔偿人民币83万元(已付的抢救费除外,其中保险理赔为32万元),向被害人蔡某赔偿44538元,向被害人梁某2赔偿人民币400元。被告人与各方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各方被害人的谅解。6、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记录(1)梁某2:2016年12月18日22时许,我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怡铃二轮电动车搭载朋友蔡某从立交桥底往康顺路方向行驶,到康顺路百姓村富又山沐足店路段时,有一辆小轿车从我后面的立交桥方向碰撞到我后面一辆电动车跌倒后再次往前碰撞我的电动车,小轿车没有停车继续往影剧院方向逃跑,到影剧院红绿灯路口时右转向百姓村方向。路边的人跟我说是一辆白色丰某拉小轿车,车牌是粤S×××××。我起来之后没有看到小轿车,看到另一辆电动车的两个老人倒在地上。我车上的乘客满身是血,头部胀了起来,旁边有人报案。(2)蔡某:2016年12月18日21时50分许,梁某2驾驶我的电动车搭载着我从凯德广场准备去百姓村的方向。我们从立交桥底横过后往立交桥底南侧向影剧院方向行驶,到百姓村路段时(富又山沐足店前),突然被后面车辆碰撞,致我跌倒受伤,之后什么都记不起来了。(3)陈某:2016年12月18日22时许,我在康顺路百姓村路段“富又山”沐足店门前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我乘坐我老公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从中华路往立交桥底后往康顺路方向准备回百园路。到立交桥底时我们就沿着康顺路南侧往影剧院百园路方向行驶。刚行驶到百姓村路段(富又山沐足店前),就被后面车辆碰撞致电动车往前冲又碰到前面一辆电动车。我跌在地上,抬头看到前面也有一个女子躺在马路上,我老公张某满脸是血。7、被告人李晓改的供述:2016年12月18日晚上21时40分左右,我驾驶车牌号为粤S×××××的轿车从岭北工业园区坤达管理业有限公司加班后回赤坎区的居住地。由于有些感冒和头晕,我在车上吃了感冒药。大约22时许我驾车行驶经过康顺路百姓村“富又山”沐足店门前路段时感觉到车辆好像碰撞到什么物体。由于当时天黑,身体又不舒服,所以我也没有注意就驶往赤坎百姓村的住处。我回家下车一看才看到我车右前角有损坏才意识到刚才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就驾车回康顺路。我停车在现场马路对面,走回现场发现有两辆电动车在路上,我就问围观群众,他们说有两名伤者被送去医院了。我就驾车去医院想交钱抢救伤者。当晚因为太紧张了也忘记了,所以没有报警,第二天早上我就驾车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李晓改对肇事小轿车、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8、证人证言:(1)陈海霞:我在康顺路桥顺药店上班,2016年12月18日22时,在药店前发生了一起小轿车于两辆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是我报的案。当时我听到响声之后从药店出来,看到道路上有两辆电动车跌倒在机动车道上,电动车后面有一名老人(男)倒在路上,从他身上流出很多血,往前面(东)有一妇女坐在地上及一名老妇女往老人身边行走出来。我听周围群众说是一辆白色小轿车肇事之后逃跑了。(2)姜晓:我是粤S×××××的车主。我与李晓改是同事关系。我长期出差在外,车停放在公司,钥匙也在公司。李晓改当日在公司加班太晚,没有交通工具回赤坎,她打电话向我借车,我同意了。第二日,李晓改打电话告诉我她于前日驾驶我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9、鉴定意见。(1)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经鉴定,粤S×××××小型汽车的制动系符合检验合格;左前大灯照射位置与发光强度符合标准,右前大灯损坏无法检测。(2)鉴定事件确认书、鉴定文书、死亡证明。证明:张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是2016年12月25日。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晓改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李晓改逃逸后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晓改事后积极赔偿了各方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各方被害人或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改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汉审判员 黄 勤审判员 黄深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令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严重超载驾驶的;(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