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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郑增璞、常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增璞,常玉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964号申请人:郑增璞,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现住宁晋县。被申请人:常玉成,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现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郑增璞与被申请人常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增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玉成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郑增璞以其持有的中信银行扬州分行出具的票号为3030005121283162、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增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玉成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郑增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炳军 来自